犬只无害化处理|文字解读:《科尔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佚名 2025-04-13 0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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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印发公布了《科尔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面加强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三、主要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要求各苏木乡镇和街道积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农牧、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求无害化处理厂科学设计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保障收集和处理能力与我区养殖情况相匹配。监督无害化处理厂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登记、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严格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要求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告。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依法承担处理费用。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农牧业的领导任组长,农牧、财政、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实施“三账一表”监督管理模式。在区农牧局设立“科尔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无害化监管中心)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无害化监管中心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总账》;各乡镇承担无害化处理职责的机构以养殖场(户)、屠宰场为单位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台账》;处理厂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入(出)管理台账》并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无害化监管中心定期核对“三账一表”,确保账表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依据“三账一表”确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明细表》,报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申请拨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签订监管责任书。区农牧局与处理厂签订监管责任书,要求处理厂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派驻官方兽医对病死畜禽的入场、处理、产品出场等环节实施驻场无缝隙监管,并监督处理厂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宣传引导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将产生的病死畜禽及时报告给属地无害化处理监管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五)明确处理程序。辖区内养殖场(户)、屠宰厂(场)要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当出现病死畜禽时,第一时间上报当地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通知无害化处理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无害化处理厂要根据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暂存、收运设备。做到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使用全封闭车辆运输,严格做好收集、装卸、转运等环节消毒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对病死畜禽必须做到“五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使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推动建立保险联动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积极倡导生猪、肉牛等养殖场(户)参与养殖保险,实施保险、无害化处理、补贴联动机制。
五、部门监管责任
(一)区政府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实施、统筹协调。
(二)区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四)各有关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管,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尔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印发公布了《科尔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制定依据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面加强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三、主要工作目标(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要求各苏木乡镇和街道积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农牧、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求无害化处理厂科学设计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保障收集和处理能力与我区养殖情况相匹配。监督无害化处理厂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登记、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严格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要求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告。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依法承担处理费用。(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农牧业的领导任组长,农牧、财政、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二)实施“三账一表”监督管理模式。在区农牧局设立“科尔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无害化监管中心)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无害化监管中心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总账》;各乡镇承担无害化处理职责的机构以养殖场(户)、屠宰场为单位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台账》;处理厂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入(出)管理台账》并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无害化监管中心定期核对“三账一表”,确保账表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依据“三账一表”确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明细表》,报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申请拨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三)签订监管责任书。区农牧局与处理厂签订监管责任书,要求处理厂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派驻官方兽医对病死畜禽的入场、处理、产品出场等环节实施驻场无缝隙监管,并监督处理厂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宣传引导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将产生的病死畜禽及时报告给属地无害化处理监管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五)明确处理程序。辖区内养殖场(户)、屠宰厂(场)要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当出现病死畜禽时,第一时间上报当地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通知无害化处理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无害化处理厂要根据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暂存、收运设备。做到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使用全封闭车辆运输,严格做好收集、装卸、转运等环节消毒工作。(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对病死畜禽必须做到“五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使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七)推动建立保险联动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积极倡导生猪、肉牛等养殖场(户)参与养殖保险,实施保险、无害化处理、补贴联动机制。
五、部门监管责任(一)区政府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二)区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四)各有关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管,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尔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